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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2017-05-25 18:12

  一、什么是二手房贷款?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房人,在本市城镇**二手房(建筑年限在十五年以内的住房),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 理的公积金贷款。

  在购房交易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手房贷款A(过户前申请)方式办 理。

  二、办 理材料(所有资料请统一使用A4纸)

  1、借款人夫妻双方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份(中心格式,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内容涂改无效)。

  2、借款人夫妻双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表(即“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3、房监所出具的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说明原件1份;

  4、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储蓄存款帐户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身 份证复印件各2份(身 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6、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2份(复印户口簿首页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派出所开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

  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复印件各2份,在贷款办 理窗口现场填写“未再婚声明书”原件2份(中心格式);

  离婚后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在贷款办 理窗口现场填写“未再婚声明书”原件2份(中心格式);

  从未结婚的,在贷款办 理窗口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原件2份(中心格式);

  8、购房首****复印件2份;

  9、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贷款指定转入帐户确认书(中心格式)原件2份;

  11、售房人提供资料:

  所出售房屋产权人身 份证复印件1份、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产权明晰的,不提交),所出售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各1份、收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款帐户复印件2份;

  12、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2份(贷款审查通过后评估);

  13、所购房屋已过户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2份(贷款审批通过后提交);

  14、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贷时提供缴存地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并加盖公章;

  15、新参**作的大学生,申贷时提供***复印件2份;

  16、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 理流程

  1、借款人在房屋交易过户前向公积金贷款办 理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卖方一同前往;

  2、经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3、公积金中心贷款办 理机构审查和审批后出具**书;

  4、借款人向公积金贷款办 理机构提交所购房屋已过户的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5、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借款人到房监部门办 理抵押登记;

  7、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开始还款。

  温馨提示:

  1、借款人夫妻双方请携带好所提供资料的原件;

  2、所购住房建筑年限在15年以内。贷款额度:购**套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值的60%,购第二套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值的50%。经中心审查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费用自理;

  3、房地产转让合同为房地产监理交易所监制合同(自备);

  4、借款人接到受委托银行的通知,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请携带好夫妻双方身 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5、如有特殊原因一方不能前往可委托他人,但须提供公证书。

  6、婚姻证明如果丢失,可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民政局、档案局均可)。属调解或判决离婚的,请提供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份;丧偶的请附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未婚包括从未结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三种情形。

  7、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

  按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8、借款人还贷款一年后,可申请每年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

  贷款**电话:3114548 3127046

  公积金贷款办 理大厅: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公积金贷款办 理机构联系电话:

  市中心信贷部: 3114548 江阳区管理部:3109693

  龙马潭区管理部: 2522176 纳溪区管理部:4213698

  泸县管理部: 8183975 合江县管理部:5261317

  叙永县管理部: 6225828 古蔺县管理部:7211062